中國律師制度的相關發展過程?
問:中國律師制度的相關發展過程?
答:春秋時期,鄭國人鄧析不僅法律知識淵博,且能言善辯,可以“操兩可之辯,設無窮之詞”,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,他曾經聚眾講學,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,還助人訴訟。春秋時期還出現了代理制度,命夫命婦不須親自到法庭上,其下屬或子弟可代理進行訴訟。到了元代,如訴訟當事人為老弱病殘者,也可由其親屬代理進行訴訟。
在中國古代,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遞狀子、陳述案情,但大部份人屬于文盲,于是社會上一些文人干起了專門為他人寫狀子及其他文書的營生,民間便出現了“刀筆先生”。這些“刀筆先生”寫狀子,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識,只不過是憑著讀書識字的優勢和“見多識廣”的經驗來進行,但也有的會給當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。
以上這些,似乎是律師制度的小小萌芽,但遠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律師制度。因為只有較為完備的訴訟代理(辯護)制度與職業法律家相結合,才能產生律師和律師制度。因而,中國古代雖有某些“代理訴訟”的現象和“助人訴訟”的人員,但由于政治、經濟條件的限制,前者未進一步發展成代理制度,后者未形成職業法律家階層,兩者也從未在訴訟領域中結合。因此,中國最后還是從國外引進了律師制度。
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主持制定、1910年完成起草的《大清刑事、民事訴訟法》規定了律師可以參加訴訟。但因辛亥革命爆發,沒有公布實行。
1911年,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師法草案,這是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成文法草案。后因袁世凱奪權而未公布實行。
1912年,北洋軍閥政府制定了《律師暫行章程》和《律師登記暫行章程》,這是中國第一部關于律師制度的成文立法。章程公布后,中國律師職業慢慢興起,至北洋軍閥政府末期,律師達到3000人。
國民黨政權于1927年公布了《律師章程》,1942年制定了《律師法》。這兩個法律,奠定了國民黨律師制度的基礎,也是現在臺灣地區律師制度的淵源。
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《人民法庭通則》規定,人民法庭應保障被告有辯護和請人辯護的權利。
1954年7月31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出了《關于試驗法院組織制度中幾個問題的通知》,決定在北京、上海、天津等大城市試行開展律師工作。
1954年9月 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《憲法》和《人民法院組織法》規定,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;
1956年1月 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《關于建立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》;
1956年7月20日 頒布了《律師收費暫行辦法》;
1957年上半年 《律師暫行條例》(草案)脫稿
1957年下半年 律師制度建設被迫中斷
1979年 黨中央決定重建律師制度
1979年4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小組,開始起草律師條例
1980年8月26日 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》
1986年 開始實行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
1986年7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
1996年5月15日 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律師法典―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
在中國古代,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遞狀子、陳述案情,但大部份人屬于文盲,于是社會上一些文人干起了專門為他人寫狀子及其他文書的營生,民間便出現了“刀筆先生”。這些“刀筆先生”寫狀子,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識,只不過是憑著讀書識字的優勢和“見多識廣”的經驗來進行,但也有的會給當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。
以上這些,似乎是律師制度的小小萌芽,但遠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律師制度。因為只有較為完備的訴訟代理(辯護)制度與職業法律家相結合,才能產生律師和律師制度。因而,中國古代雖有某些“代理訴訟”的現象和“助人訴訟”的人員,但由于政治、經濟條件的限制,前者未進一步發展成代理制度,后者未形成職業法律家階層,兩者也從未在訴訟領域中結合。因此,中國最后還是從國外引進了律師制度。
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主持制定、1910年完成起草的《大清刑事、民事訴訟法》規定了律師可以參加訴訟。但因辛亥革命爆發,沒有公布實行。
1911年,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師法草案,這是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成文法草案。后因袁世凱奪權而未公布實行。
1912年,北洋軍閥政府制定了《律師暫行章程》和《律師登記暫行章程》,這是中國第一部關于律師制度的成文立法。章程公布后,中國律師職業慢慢興起,至北洋軍閥政府末期,律師達到3000人。
國民黨政權于1927年公布了《律師章程》,1942年制定了《律師法》。這兩個法律,奠定了國民黨律師制度的基礎,也是現在臺灣地區律師制度的淵源。
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《人民法庭通則》規定,人民法庭應保障被告有辯護和請人辯護的權利。
1954年7月31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出了《關于試驗法院組織制度中幾個問題的通知》,決定在北京、上海、天津等大城市試行開展律師工作。
1954年9月 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《憲法》和《人民法院組織法》規定,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;
1956年1月 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《關于建立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》;
1956年7月20日 頒布了《律師收費暫行辦法》;
1957年上半年 《律師暫行條例》(草案)脫稿
1957年下半年 律師制度建設被迫中斷
1979年 黨中央決定重建律師制度
1979年4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小組,開始起草律師條例
1980年8月26日 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》
1986年 開始實行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
1986年7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
1996年5月15日 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律師法典―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